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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人性的追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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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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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子子路说:“我愿得像月亮似的羽毛,相红日似的赤羽,钟鼓声音,响得震天,旌旗招展,遮得满地,我统率一对兵将出战,把敌兵打退千里以外,夺取敌人的旌旗,把俘虏的耳朵割去了
谈人性的追求
董晔 孔子曾与众弟子一起探讨各自平生志愿。
弟子子路说:“我愿得像月亮似的羽毛,相红日似的赤羽,钟鼓声音, 响得震天,旌旗招展,遮得满地,我统率一对兵将出战,把敌兵打退千里 以外,夺取敌人的旌旗,把俘虏的耳朵割去了,唯独我能胜任。”孔子说 :“可以称得上勇士。”弟子子贡说:“我愿齐国与楚国交兵,在广阔的 沙场上大战,两边的营垒相对,战场上的尘砂蔽天,兵刃相接的声音盈耳, 我敢穿着缟衣戴了白冠,到战场上游说交战国双方,详论厉害,解释用兵 的祸患,使齐国和楚国停战言和,唯独我能胜任。”孔子说道:“可以称 得辩士。人各有志愿,譬如小孩子,有的喜欢吃甜果,有的喜欢玩耍,这 也是志愿。堂堂七尺身躯,有预知天地轮回之智,饱学经书,岂能无志?” 弟子颜回说:“我听说:薰草和莸草不可以同器收藏,唐尧夏桀不可以同 国而治,为的是其类不同。我愿得明王圣主去辅佐为相,施行那父义、母 慈、兄友、弟贡、子孝等五教,拿礼乐制度来开导人民,使民不必修城郭, 绝无人逾越沟池,销剑戟改造农器,放牛马于平原旷地,千年没有刀兵的 灾祸,百姓没有离散的痛苦。那么用不着子路的赳赳勇力。也用不着子贡 的落落辩才。”孔子听罢,高兴的说道:“这便是德。”弟子曾皙说道: “暮春天气,做好了春季便服,同五六个少年,六七个童子,出城踏青, 到沂水的温泉中洗浴,到舞雩天坛边去纳凉;游兴既倦,一路缓步歌唱而 归,岂不快乐么!”孔子听罢,长叹一声说道:“我的志愿与曾皙相同。” 。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志愿,志愿的追求是美好的,也是符合人性自然的 体现,是不可能被压制住。志愿的实现,也不可能只是取决于个人意志, 因为个人是无法脱离社会而独立生存。但是,好像历史性的一些悲剧,去 又往往表现为个人意志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结果。不管怎样,肯定的说,社 会的存在以及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一定也只能是体现为人性追求的实现。
中国古代的先哲们很早就注意到这一点,也十分清楚这中间可能出现的 各种问题。已并非自然而是有理性、有意识的借助于“礼”制思想的伦理 道德的习俗,来引导个人树立起怎样的价值观念和人性追求,积极的去促 进社会的发展和文明进步。
老子提倡顺从自然的人性追求,强调不可违背自然规律。基于同样自 然变化的自然理念,庄子提出较为积极的人性追求,认为,只要充分认识 了自然,也就可以达到一种极致的人生境界――游刃有余。
“礼”作为社会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和文化活动中的重要的行为要素, 历来就被中国人所重视。孔子推崇“礼”作为社会政治的统治手段的使用, 以“爱民”、“教民”,实现“礼”制,达到社会化的祥和和安宁。孟子 衣钵予孔子,以性善论的思想解释“礼”,认为“礼”体现为人与人之间 的相互和谐、友善的行为,个人是要以善意的行为维护社会的整体秩序。 在这里,“礼”不仅仅是维持着人与人之间相互和谐、有序的交流行为, 也是人与人之间正常和稳定的经济行为秩序的重要组成。总之,个人是依 赖于秩序化的社会才得以生存,因此,“礼”也就体现为共同人性追求的 社会性参与行为。
春秋战国晚期的大哲学家荀子是一个各种思想学派的集大成者,在他 的思想中,有对自然的认识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认识,其中以利用自然、 改造自然、借助于秩序化的社会来控制自然,即“人定胜天”,也是体现 出另一种积极的人性追求。在关于“礼”的解释上,荀子是以性恶论的思 想来看待,认为“礼”是约束人的行为,人可以借助于“礼”的行为约束, 达到弃“恶”向“善”的目的,继而通过人为地制定“礼”制建立起一个 秩序化的社会。从而引申出中国“法”制思想的概念。
“法”和“礼”同样作为人的社会行为规范的体现,其本质是有着根 本性的不同。同样是构成秩序化社会的重要组成,“法”表现出对人的一 种行为约束,具有压制人性追求的倾向。而“礼”却表现为人性追求的社 会行为体现,简单的说就是人的意愿的行为表达。
两千多年前,秦始皇采用“法”治之术强兵富国,继而扫荡六国实现 中国统一。在寄希望于推行“法”治之术的长治久安,实行“焚书坑儒”, “独尊法术”,这种强烈压制人性追求的结果,也就使秦王朝很快得以覆 灭。在中国以后的历代统治者中,以此为警戒,均采用“法”、“礼”并 用的统治之术。在思想文化上,孔子、孟子的“礼”治思想也一直倍受推 崇,长期以来,重“礼”轻“法”,便形成了中国社会的另一种习俗。
“礼”作为人性追求的社会行为,充分体现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思 想文化特征,表现出一个民族的社会生活的精神面貌。因而,“礼”就是 民族和社会的凝聚力的象征。正因为如此,在中国历来思想文化研究中, 一直倍受关注的,如:家庭关系的营造,社会风俗的探讨;而每一次的社 会变革,也首先体现为社会习俗的改变,如服饰、发型等;移风易俗并非 是中国人陌生的现象。
而“礼”治思想,长期以来在凝聚中华民族和稳定中国社会上,也是 起到巨大而杰出的不朽功勋。“法”作为一个社会现实的产物,自然不能 承担“礼”所能承担起来的社会作用。
在中国传统文化思想中,对于“法”的看待,是从营造和维护一个秩 序性社会的整体性思想,以约束人的行为来表现,比如:对于个人的财产 问题,是通过名份划分来营造社会秩序性,任何人不能违背和破坏了这一 名份划定的秩序性,否则就会受到制裁和处罚。这与一种以保障个人的某 种权利的利益维护的法制观念有所不同,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轻“法”或摒弃“法”,人性的追求是否就 可以得到自由的舒张呢?只能说这是一个现实性的问题,涉及到改造自然 的社会生产力,需要社会生产关系的有效组合,也涉及到人本身对自然和 社会的认知程度,等等众多的现实问题。
在中国六、七十年代的文化大革命,可谓是无法无天,造反有理,与 天斗,与地斗,只可惜与天斗、与地斗却无术,与人斗却泛滥了。人性之 中充斥着这种斗争性的“礼”,人性便被扭曲和践踏。值得指出就是,斗 争性的“礼”与孟子的性善论的“礼”截然不同。而在文化大革命中,也 确实是在反对和批判孔子和孟子提倡的“礼”治思想,赞同荀子的“认定 胜天”的“法”制。但是,这种反对和批判却依然没有走出“礼”制思想 的范畴。那么,这就是说,斗争性的“礼”是科学的,客观必然的?是比 性善论的“礼”更加先进,更加高明?人类社会的发展竟然就是人性的丧 失?而这一切的一切,竟然相距两千多年!
文化大革命以后,中国人的志愿追求的激情衰退了,传统文化中的一 些价值观念虽然也逐渐得以恢复,但是同时也开始了一种迷茫的重新思考, 人首先需要去生存,如何去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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