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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故事 -
故事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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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04 June 2010 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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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美元民事案审判记
廖康
第一天
宣誓后,法官问我:“请问你是否有三个星期的时间来担当陪审员?” “我在国防语言学院教书,而且是教学组组长,现在是第三学期,学生要毕业了。我们都非常忙。” “你的课别人能教吗?” “能教,可是我们很缺人。” “你们系有多少教师?” “二十多。” “那系主任应该可以调配得开。”法官显然对各行各业的工作情况都很了解,他接着说:“担当陪审员是美国公民的重要职责。如果没有特殊的个人理由,比如自身有病,送孩子上学,已经买好机票要外出,有小本生意而离不开,等等,大家都要克服个人困难,履行公民的义务。尤其是在联邦政府工作的人员,更要积极努力地尽职。” “明白。” “你听说过这个案子吗?此案所涉及的人员你有认识的吗?” “没有。”
法官又问了一些我是否能够公正审判的问题后,就让律师提问,控方律师首先问:“你认为儿女把父母送到老人院去,这样做对吗?” “那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不能笼统地说对或不对。” “当你听说一个88岁的妇女住进老人院,四个月后去世,她的儿女状告老人院渎职,你是否会认为这桩诉讼案是无事生非?” “在不了解情况,没听到证词,没见到证据之时,我无法判断。” “法官大人,” 控方律师说:“我没有其它问题了。”
辩方律师接着问我:“你听说过这家老人院所属的xx公司吗?” “没有。” “你家有人住过老人院吗?” “没有。” “你是否有某种偏见或经历,会影响你对此案进行公证审判?” “没有。” “法官大人,我没有其它问题了。”
劳动节一过,我就应召去参加陪审团甄选。五年前,我曾参加过一次,那是个枪杀案,我还真想见识见识。一百来个候选人在法庭里挤着,还没叫到我名字,就选够了陪审员,把我们这些剩下的人打发回家了。今天,先是说8:15开始甄选,又推迟到12:30,后来又说要到1:30才能开始。人们开始抱怨了,大厅里嗡嗡作响。终于,瘦精精的法庭秘书出现了,她那副模样,如果拿根笤帚,直接就可以演电影《绿野仙踪》里的巫婆。她头一个叫的就是我的名字,怪腔怪调的,令人不悦。
美国与其它很多国家不同,每逢大的民事案(涉及十万美元以上的案子),都要从普通公民中甄选陪审员来审理。百万美元以上的大案子,陪审团就需要12个人和 2个候补来组成,和刑事案的陪审团一样。除非是辛普森那种名人大案,一般人都不愿意当陪审员;那只是为国家尽义务,对个人的生活和工作都有相当不利的影响。一屋子80多人,选了一下午,连10名都没选出。有的人要照顾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有的人有小本生意或经济困难,有的人只有一辆车,有的人有很多孩子,有的要参加婚礼、丧礼,有的要出差、出游。还有的认识原告,或在老人院工作过,或做过护士,或者其父母在老人院住过,无论经历愉快或不满,都使他们难以公正审判。
另外,双方律师的争斗,从筛选陪审员就开始了。他们既可以用正当理由淘汰陪审员,比如对此案知情,认识当事人,有过类似经历,等等,而且还有权各使用三次 “无因淘汰”(peremptory challenge),即无需提出任何理由,就淘汰某位陪审员。当然,原因还是有的,只是律师不必告诉大家是什么原因。比如,我注意到控方律师曾淘汰了一个菲裔美国人,当时我想不出是什么原因。后来,提审护士长时,我才恍然大悟,她显然是菲律宾后裔。辩方律师无因淘汰的都是女人,也许他觉得女人更有同情心吧?
第二天
上午又选了近两个小时,好不容易才选够了12名陪审员和2名候补。机械而漫长的询问,让法官也烦倦了;他曾对一位候选人说“下午好!”休息15分钟后,便开庭审判。首先是控方律师的开场白:他声称该公司渎职,致使一位88岁的病人在这所有“娴熟护理”的老人院住了不到三个月,健康急剧恶化,不得不送往急诊室抢救,后转入临终关怀院,不久便去世了。在住院期间,病人多次摔倒,挨饿,护士长建议医生给病人使用双份剂量的强力止痛贴药Duragesic Patch,致使她呼吸困难,还得不到及时护理,导致死亡。他们控告公司,不仅要补偿病人儿女所遭受的损失,更要惩罚公司,使老人院将来不敢再这样虐待病人。赔偿和惩罚的数额加起来超过一百万美元。控方律师一头灰发,笑容可掬,他显然很注重赢得陪审员的好感,在甄选时,就与大家友善交流,目光亲切。他吐字清晰,语气富于感情,但说话有点罗嗦。我提醒自己,要注重事实和逻辑,别让友善的外表迷惑了。
然后是辩方律师的开场白:他声称病人在住入老人院以前身体就很不好了,曾多次摔倒过,伤了膝盖,所以才住院。病人对新环境不适应,有呆痴病,而且脾气很不好,与其他病人发生过冲突。她身体剧痛,才给她服用止痛药。她发病住院,得到临终关怀后去世,完全是正常死亡。辩方律师有点儿谢顶,干瘦干练,喜怒不行于色;但他说话干巴,声调平淡枯燥,令人昏昏欲睡。
下午传唤原告,她是死者的女儿。她作证老人院没有认真护理母亲,让母亲摔倒过20次之多,但仅仅通知了她一次,还是因为那次母亲摔伤了脸面。老人院护士长还建议使用强力止疼药,让母亲安定长睡,便于护理,以致造成呼吸困难,送急诊室抢救,遂后在临终关怀院死亡。当她说到最后发现母亲一个人躺在床上,喘着粗气,呼吸困难,她去找护士长寻求帮助,护士长不予理睬,她只好直接给医生打电话,才叫来救护车送母亲去急诊室。说到那无助的情况,她忍不住泣下。我因是一号陪审员,座位离证人席很近,看得清楚。她实在是悲从中来,令我也为之动容。这些情况,并不是由她一个人叙述的,而是由律师一句句问出来的。每个细节及其后果都反复核实,控方律师很善于提问,准备得非常充分,还制作了各种各样的图表,把原告母亲住院、摔跤、病情、服药的时间、症状和剂量都标注得一清二楚。
之后是辩方律师盘问原告。他还是不动声色,干巴巴简练地提问。无非证实了原告母亲在住入老人院以前就曾摔倒,伤了膝盖,就有呆痴病,帕金森症、糖尿病等。给她开药的医生十几年来一直为她看病,对其病情非常了解。强力止疼药是那医生的处方。
第三天
控方律师传唤另一位原告,即死者的儿子,第一位原告的哥哥。他性情开朗,声若洪钟,即使谈到母亲的死,也不像他妹妹那样哀戚。经过一系列询问,我们得知,他母亲非常喜爱跳舞,住院前不久还参加过舞会。他们关系很密切,在住院期间,他和妹妹每天都分别去陪母亲,一共呆上4个小时左右。母亲在老人院很不愉快,但他们不能接她回家,因为医生认为她需要每天24小时,每周7天的照料。那所有“娴熟护理”的老人院,每月收费五千美元,本应能够胜任这工作,却让他母亲在住院后的头6天摔倒5次,在不到3个月内摔了20次。要不是因为有一次摔破了脸,他根本就不可能知道母亲在老人院还会摔跤。幸好老人院的管理制度要求值班护士记录摔跤一类事件,在调查时,他们才得知真相。但管理制度同时要求老人院通告家属和医生,老人院却仅仅通告了那一次。老人院曾多次拒绝与他交谈关于母亲的情况,因为合同说他妹妹是联系人,有什么情况,只跟妹妹一个人讲。母亲用强力止痛贴药后,跤摔得少了,但总是睡觉,误了吃饭,每次他去看望母亲,她都喊饿。于是,他每次都买些水果和小吃带去。母亲眼见着越来越瘦,体重减轻了18磅,身体越来越弱……如果是我,说到这儿,可能会哽咽,但是他的嗓音没有颤抖,而且始终洪亮。
辩方律师开始盘问他。与盘问第一位原告的问题几乎同样,风格也是同样的,结果自然也同样。
控方律师传唤护士长。只见她长得一脸朴实,但沉着的脸上有种隐隐未露的神色,我一时看不出是什么。律师的问题问得聪明,让她不得不一直说“是”。承认自己管理老人院所有护士的工作,护士出了错要由她负责,她也有权调配护士,安排人员。她承认原告的母亲是有高风险,易摔倒的病人,老人院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病人摔跤,而这位病人的确在两个多月内摔倒了20次,有的是从床上摔下来,有的是从轮椅上摔下来。护士们讨论了病人的情况,制定了方案,但未能完全避免她摔倒。护士长的确只告知过病人家属一次摔倒的情况,只告知过医生三次。该病人使用的轮椅的确没有踏板,轮椅的报警装置也不灵,维修人员一直没修,对此老人院的确负有责任。根据病情记录,病人的疼痛的确一直为零或中等。最开始服用的是普通止痛药泰勒诺,后来服用较强的止痛药崴克顿。护士长的确向医生建议过使用强力止痛贴药。那封建议信的放大文本就放在画板架上,也无法抵赖。医生也的确采纳了她的建议。她的确知道止痛药里含有吗啡,能够安定病人,也会导致呼吸困难,尤其会使老人呼吸困难。药品商对初次使用者的建议的确是25毫克,而护士长的确向医生建议要服用50毫克,她忍不住解释说:“那是因为病人的疼痛已达最高点。”律师指出:“但记录表格上明明标示着疼痛度为零啊。”此时,只见护士长眼露凶光,为自己辩护道:“那是因为值班护士检测时,她没有疼痛;但她的确很疼,我知道。她自己也老说mucho dolor.”
与此同时,我看见第一位原告——死者的女儿,在默默地擦着眼泪。我自己也泪眼模糊了。法官的脸也红了,他对护士长说:“问你什么,就回答什么。辩护是律师的职责。”
“Mucho dolor,”控方律师问道:“那是西班牙语吧?什么意思?” “很疼much pain,”护士长回答。 律师又问她:“当原告看到母亲呼吸困难,来要求你们采取行动时,你们没有采取行动,是不是?” “是,”护士长回答。 “你是说‘是,我们采取行动了’,还是说‘不,我们没有采取行动’?” “不,我们没有采取行动,”护士长忍不住,又为自己辩护了一句:“因为我们刚刚检查过,她的生命体征都很正常。”这次,法官没有说什么。 “她的喉咙在嘎嘎作响,”律师问道:“难道那不表明她呼吸困难吗?” “不一定。” “那你们为什么又叫救护车了呢?” “因为医生在电话上说,保险起见,还是送急诊室看看为好。” “在急诊室抢救三天后,病人就直接去了临终关怀院,是不是?” “是。” 律师对法官说;“我没有问题了。”
辩方律师显然有些急不可待了,干巴的嗓音透出一丝急躁。他挠着半秃的头,强压着性子,问起护士长的工作经历。显然,他是想让陪审团知道护士长经验丰富,资历深厚,业绩优良。但这些问答与本案有什么直接联系吗?果然,控方律师提出异议:“问题与案情无关。”法官说:“批准异议。”辩方律师只好改换问题,企图在技术上说明嗓子嘎嘎作响,并不一定是呼吸困难。控方律师再次提出异议:“此问题是争议性的,而且护士长不是这方面的专家。”法官再次批准了异议。辩方律师只得作罢。他似乎不知该问什么好了,干练的劲头也不见了。问了几个无关紧要的细节后,午休时间到了。
午休时,我三次走过原告身边,很想对她说“我感到你的痛苦”,但我知道,作为陪审员,在判决前我不能和原告交流。我也意识到,自己已经形成看法了,这是不应该的,太早了,不成熟,应该等到询问过所有的证人,并看到所有的证据之后,才能得出结论。我还注意到,辩方律师和护士长在一起嘀咕。下午开庭,辩方律师请速记员重复一下最后的问题。速记员在计算机上把速记符号变为文字,准确地重复了那问答,令我对她的本事佩服不已。律师重整旗鼓,再问护士长:“你们如何定义‘摔倒’?从轮椅上滑下来算不算摔倒?” “算。无论从床上,还是从轮椅上,无论滚下来,还是滑下来,只要着地,值班护士都会简单地记录为摔倒。” 律师又问:“我们怎样才能知道这20次摔倒,哪次是滚下来,哪次是滑下来?哪次有伤害,哪次不要紧?” “那要查看谁当班,查问值班护士那些具体情况,如果她们还记得……我认为病人摔倒的情况大都不够严重,所以我们才没有通知家属。”
控方律师问:“你说我当事人的母亲在老人院摔倒的情况大都不够严重,所以你才没有通知家属,对吗?” “对。” “但有三次摔倒,你通知了医生,对吗?” “对。” “也就是说,这三次你认为足够严重,应该让医生知道,对吗?” “对。” “但这三次中有两次你没有通知病人家属,对吗?” “嗯,对。” 控方律师说:“法官大人,我没有问题了。”
辩方律师对护士长也没有其它问题了。控方律师传唤老人院院长。她是个几乎四方形的矮胖女人,费了一番力气才勉强挤入那宽大的证人座位。控方律师通过一系列问题让我们知道她在老人院的资历和权限。这位院长在几乎每个可能咬文嚼字之处都要和律师认真分辨词语的准确含义,比如她说自己不是老人院的首脑,是院长。律师说她是最高领导,她又说最高权力在董事会,等等。我恨不得给她那似乎流油的左颊猛击一直拳。终于,法官说话了:“不必吹毛求疵地进行语义分析,我们都懂英语。” “请问,” 控方律师说:“在不到三个月内,一个病人就摔倒了20次,这是不是超乎寻常?” “很难说,这取决于摔倒的具体情况,滚下来是摔倒,滑下来也算摔倒。” “那你们究竟有没有标准?无论什么样的摔倒,6天摔倒5次,是不是太多了?” “没有硬性数字标准,”院长耸耸肩,两手一摊:“而且,她摔倒的频率也在降低嘛。六月份只摔倒了两次。” “是呀,”律师不无讽刺地说:“第二次摔倒后不久,病人就进了急诊室和临终关怀院。” 无论怎么忍耐,陪审员们还是不由自主地发出了唏嘘之声。
控方律师又问道:“你说最高权力在董事会,那董事会如何检查你们的工作质量?关于摔倒制定了什么标准?在程序上如何避免服务质量下降?如何解决类似我的当事人遇到的问题?”实际上,这些问题是一句句问的,院长的回答都是官样文章:“我们的所作所为都是严格按照章程办事,你要是有兴趣,我可以给你找到相关文件,我们可以一条条核实。” “你的老人院是否收到过本州卫生署的公函,”律师拿出一封信问道:“谴责你们不恰当地给病人使用强力止痛贴药,而且超过了规定的剂量?” “是,但那仅仅是未经核实的谴责。” “你是说卫生署未经核实就谴责你们了吗?” “关于他们的谴责,我们还在调查。我们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精神接受了谴责,但那并不意味着所谴责之事属实。我们还在调查,还需要进一步核实。据已有的调查结果来看,用药和剂量都是经过医生同意的。” “但首先是你的护士长建议的,对吗?” “对,也是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该病人每次见到我都说,mucho dolor,所以我们知道她很疼。我们对病人的抱怨一向是尽快做出反应的。” “你是说谴责信无的放矢吗?” “我们还在调查。” “谴责信是半年前收到的,对吗?” 院长计算了一下,慢条斯理地说:“是6个月零7天以前收到的。” 律师说:“法官大人,我没有问题了。”我暗自称赞指控律师既精练又冷静。设身处地想想,我自己也可能准备得如此充分,也可能问同样的问题,抽丝剥茧,层层深入,但恐怕等不到揭露核心,我就会愤怒已极,像尼克森在《飞跃疯人院》里所演的角色那样,扑上去掐住她的脖子。
辩方律师再次表现出迟疑,他的问题似乎又在展示院长的资历和成就,可他不敢过多地往这方面引,总是设法将这类背景和本案联系起来,但显得不够自然。他仔细斟酌字眼,寻找关系,与开始那干练的作风判若两人。吭哧了一阵,他实在没什么好问的了,大家都乐得早点儿结束。
第四天
其实已经过了一个周末了,我是按工作日记算的。控方律师传唤一位老姑娘,看样子50多岁了,她要求人们叫她xx小姐。老姑娘声若蚊蝇,我坐在一号陪审员席都听不清楚。法官请她大点儿声靠近麦克风回答,这才勉强听到。原来她是负责调查公司下属单位抱怨的。调查要与许多人面谈,真不知道这样一位腼腆的老姑娘怎么开展工作?她调查过此案原告最初向公司提出的内部抱怨,并给老人院滥用止痛药发过警告信,因为无论从值班记录上,还是在与三至四个护士的面谈中,她都没有找到任何应该使用强力止痛药的理由。她很清楚,那种强力止痛药有副作用,尤其对老年人的呼吸有很大影响,也会导致服药者昏昏欲睡。这些副作用在药物管理局给所有医生和健康护理机构的“黑匣子”预警通知书中都详细讲过。
辩方律师的盘问主要说明了一点,三十多年前,这位老姑娘曾经离开过该公司一段时间。突然,他的手机响了。在法庭里,居然没有把手机关上!他道歉后,问老姑娘:“你离开时与公司的关系好吗?”老姑娘纤细的声音突然变得坚定而响亮了:“我认为是好的。”
控方律师又传唤公司的护士顾问,她曾是老人院的前任护士长,现在负责全公司的质量检查和保证,并为之提出改善意见。她与那老姑娘截然不同,回答利索、语气爽朗,言谈中显示出自信。她曾自诩为管理人员,现在又纠正说她不属于管理层,只是参与管理性质的会议。现任老人院护士长在誓词中声称,就是这位顾问建议对原告的母亲使用那强力止痛药,但顾问说不记得了。实际上,所问的细节,绝大多数她都不记得了,她是抓大事的。
辩方律师的问题让这位负责质量的护士顾问主要说明了一点:老人院如果确有渎职现象,那也是现任护士长个人的责任。关于服务质量,公司有一系列措施和各种手段,是严格把关的,但通常不会对某个病人的具体情况下达指示。
控方律师又传唤老人院的护士之一。她是迄今为止,从外表上看最不严肃的证人。这不仅因为她在室内还戴着墨镜,她那大大咧咧的做派,满不在乎的样子,与法庭肃穆的气氛很不协调。律师的问题焦点在使用含毒品的止痛药上。那类药品都是锁在匣子里的,她们取药,需要登记,给病人服药,也得登记。有关原告母亲的记录表明,取的药与服的药对不上号。取的多,服用的少。这护士说可能是忘了登记。尽管记录表上有她姓名的缩写,她仍然是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辩方律师也没什么好问的了,我看她以后休想再当护士。
午休时,几个陪审员忍不住交流了一下:老人院的制度也太松了!护士可以自己提取含毒品的止痛药,自己登记服用情况。如果她把药品揣起来,随便登记一下,有谁知道呢?
下午,首先传唤的是老人院的一位社会服务工作者。她年纪轻轻的,说话干脆,语速很快。经过一番询问,我才知道,她没有受过任何护士培训,但会说西班牙语和英语。她在老人院的工作就是和讲西班牙语的病人谈谈,并帮助他们表达要求和愿望。她承认,她工作的主要部分就是当病人的代言人。指控律师问她为原告的母亲提出过什么要求,她不记得了。律师说病人摔倒那么多次,感到疼痛,又有呆痴病,你是否代为表达过她的要求和意愿?她说应该是表达过。律师问她提过什么具体建议,她不记得了。律师先后拿出两种垫子——鞍马垫和所谓的“膝上伴侣”Lap Buddy,一种卡在膝上腹前的软垫,还有一种比婴儿座椅上的桌盘大得多的挡板,并展示了这些东西的用法。很显然,如果老人院使用了这类非常普通,简单而有效的装置,就一定能够避免病人从轮椅上滑倒。律师问她是否替病人要求过,使用这些装置?她说不记得了。律师问她是否记得如何帮助过该病人?她说每天都和她交谈1—1.5个小时。控方律师说:“记录表明,你每天跟该病人交谈20—25分钟。”
辩护律师摇摇头,没什么要问的。
今天最后一个证人是该病人的医生,一位英俊的中年男子,一听就知道他的母语是西班牙语。他担当该病人的主管医生近十年了。控方律师的问题集中在强力止痛贴药上。医生的回答表明,在病人住入老人院后,他不可能亲自去看病人,而主要靠护士长的报告和描述来断定应该使用什么药。以前,他也是这样开药方的,从来没有理由怀疑护士长的意见。他沉痛的承认,病人呼吸困难与服用那强力止痛药很可能有直接关系,尤其和使用双倍剂量可能有关。他事后才看到病人的疼痛记录,才知道在开强力止痛药之前,病人每次服用一般止痛药后,疼痛指数都降到了零。他承认,所用药性太强、剂量太大,很可能是促使病人呼吸困难的直接原因。至于病人摔倒过20次,医生也是在调查此案时才知道的。他仅仅接到过3次摔倒通知。还有一次,是在病人摔倒后,为她检查,发现骨裂。所以,该病人在两个多月内摔倒过20次,但医生当时只知道其中4次。
辩方律师与医生的问答进一步核实:1)病人是在摔倒过数次,膝盖受伤后才住入老人院的,是高风险,容易摔倒者;2)医生知道病人的健康会很快恶化,而且对病人家属和老人院都这样讲过;3)医生给病人开强力止痛贴药的主要依据是护士长的描述和报告,医生未曾直接查看该病人,未曾查看护士的值班记录和该病人的病情记录,而医生对开药应该负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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